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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机构
路桥区人民政府领导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以下六个机构组成: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监督委员会、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医保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业务管理中心、各镇(街道)农医保办及定点医疗机构。由区卫生局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实施,并委托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业务管理中心承担合作医疗业务管理职责。
工作职责: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农医保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确定年度收费标准、补偿标准、收费办法及有关重大事项。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监督委员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对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二)、征集参合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农医保领导小组和业管中心通报;
(三)、协助处理农医保补偿时发生的纠纷等事件。
三、农医保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医保办),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的经办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行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的日常指导与监督管理职责;
(三)、负责组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的征缴与管理;
(四)、进行调查研究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
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业务管理中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进行专业化管理与运作。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补偿服务等工作;
(二)、定期进行业务、财务统计分析,并及时向农医保领导小组和农医保办汇报;
(三)、负责医保专管员的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各镇、街道农医保办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做好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宣传发动落实等具体业务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农医保基金的征缴及农医保卡的核对和发放工作;
(三)、检查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业务监督及管理工作。
六、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确定专人负责,并及时有效地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负责为参合人提供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出院小结及办理医疗费用补偿时所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按照农医保领导小组的要求,在参合人出院时根据路桥区政府颁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对参合人的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认真计算并实施补偿,所支出的参合病人补偿费用每月与区业管中心结算一次;
(四)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在参合人就医时,应认真审查参合人的医保卡和身份证,每日登记农医保优惠清单,定期上报汇总清单;
(五)主动接受区农医保办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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