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医保    政策要点

12010年度基金征缴金额和征缴对象

2010 年,我区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200//年,其中各级财政补助120元,个人自缴80元。参保对象为本区户籍出生90天以上的农民及城镇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参保必须以整户为单位,尤其要强调的是家庭成员为学生的,也是缴费对象。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复参加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医保,一律作退回处理。

2、调整了住院补偿比例

取消原住院费用分标段不同补偿比例累加计算的方法,统一调整为起报线以上住院可报费用直接60%比例进行补偿。年度内个人最高补偿限额由原来的45000元调整到70000。增设一次性生育补偿金,对于保障年度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产妇,给予每人300元的补助。

3、增加台州医院路桥院区、博爱医院、曙光医院为门诊定点医疗单位

新增的三家医院统一7%比例进行补偿,补偿范围限于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门诊药品费用。

 

 

政策知识问答

一、目前路桥区农医保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定点医院有哪些?其补偿范围及标准如何?

路桥农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目前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有:

台州医院路桥院区、博爱医院、曙光医院、路桥区中医院、邮电路门诊部、人峰社区卫生服务站、良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妇保所、新安社区卫生服务站、东城社区卫生报务站、路南卫生院、方林社区卫生服务站、石曲社区卫生服务站、路北卫生院、银安社区卫生服务站、螺洋卫生院、藕池社区卫生服务站、桐屿卫生院、立新社区卫生服务站、共和卫生院、新桥卫生院、凤阳章社区卫生服务站、区第三人民医院、马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横街卫生院、湖头社区卫生服务站、泉井社区卫生服务站、峰江卫生院、白枫桥社区卫生服务站、蓬街卫生院、浦北社区卫生服务站、区第二人民医院、下梁卫生院、金清卫生院、卷桥卫生院、百步卫生院、黄琅卫生院、腰塘社区卫生服务站、蒋桥社区卫生服务站

参保人在门诊定点医疗就医后,凭身份证和医保卡可直接刷卡享受优惠补偿。其中台州医院路桥院区、博爱医院、曙光医院补偿比例为7%路桥区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的补偿比例为15%;区中医院的补偿比例为20%,其余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补偿比例均为25%;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范围按照路桥区新农合有关规定执行。         

二、目前路桥区农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定点医院(包括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其补偿范围及标准如何?

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区内:台州医院路桥院区;路桥区中医院;路桥区第二人民医院;路桥区第三人民医院;博爱医院;曙光医院。

市内:台州医院临海院区;台州市中心医院;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黄岩),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天台);黄岩区中医院;台州市立医院;台州市中医院;市内其它县(市、区)二级以上医院。

省级:浙大附属第一/第二/妇产科/儿童医院;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省肿瘤医院;省立同德医院;浙江医院;邵逸夫医院;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省外:限上海市三级公立医院

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长征医院、东方肝胆外科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仁济医院、新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肿瘤医院、儿科医院、妇产科医院、中山医院、眼耳鼻喉科医院等。

三、住院及特殊病种补偿范围:

1、属于农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补偿范围:参合人因病住院治疗所支出的且符合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药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床位费等)。

2、按农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补偿的八种特殊病种门诊补偿:1、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2、白血病化疗   3、恶性肿瘤放疗、化疗  4、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5、严重肝硬化并发腹水  6、严重再生障碍性贫血(每月需输血一次以上者)  7、血友病、 8、结核病

3、不属于农医保城镇居民医保)补偿范围:参合人因职业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第三者造成参合人伤害的、自杀、服毒、酗酒、斗殴以及分娩、流产、健康检查等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及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区农医保办规定的不予补偿的费用。

四、补偿标准:

参合人因病产生的属补偿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报线400元后,直接按60%比例给予补偿,保障年度内累计获得补偿金额最高为人民币70000元。

保障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取消起报线。

1、凡在路桥区中医院、路桥区第二人民医院、路桥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按上述补偿标准执行;在台州医院路桥院区、博爱医院、曙光医院、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90%执行(即补偿比例为54%);在台州医院临海院区与台州市中心医院治疗的按上述标准的70%执行(即补偿比例为42%);在市内其它县(市、区)二级以上医院治疗的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即补偿比例为30%);在省级定点医院(限杭州市)及省外定点医院(限上海市三级公立医院)治疗的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即补偿比例为30%)。长期在外(一年以上)居住、经商、务工的参合人在所住地基本医疗定点医院就医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即补偿比例为30%)。急诊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上述补偿标准的50%执行(即补偿比例为30%)。擅自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四、农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医疗费用如何补偿?

1、门诊医疗费用优惠:农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凭身份证、医保卡直接刷卡补偿。

2、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在区内定点医院住院与台州医院、台州市中心医院因病住院出院后,凭身份证、医保卡直接刷卡结算补偿;在区外定点医院因病住院后,六个月内直接到农医保业管中心或驻镇、街道医保专管员处结算,结算时需带1.住院收费原始收据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2.病历卡和出院记录 3.自费药品及诊疗项目使用情况表(医院提供) 4.住院参合人的身份证原件  5.医保卡原件 6.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时需要) 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7.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病历本正本(若家庭成员中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偿金的另需携带准生证。

3、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患有规定的八种特殊病种的参合者,附带区级或区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路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审批表》、相关病历及检查报告单等向区农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办公室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定点就诊,享受补偿。一年为一个治疗周期,期满重新申请和确认。补偿范围、标准、补偿比例按农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六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参合人每结算周期只可选择一至二家定点医院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理算)。用于治疗其他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及未经批准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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